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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黎平县人民法院洪州人民法庭在中潮镇佳所村巡回调解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在村委会议室,法庭干警悬挂了“黎平法院巡回法庭”的横幅,并设立审判员、调解员、书记员、原告(石某)、被告(某村民委法定代表人)的席位。各自就座后,审判员组织了调解工作。
本案石某要求黎平县中潮镇某村民委员会及杨某宾等人连带赔偿原告果园投入费用损失40万元、果园利润损失1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6000多元。收案时,法庭与当事人双方联系,均愿意在立案前先深入现场调查,再做调解,于是有了这次巡回法庭活动。
事实和理由:为发展黎平经济与产业,石某于2018年12月15日承包某村民委集体土地50亩,种植蜂糖李、砂糖橘等各种果树,并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期限20年。协议履行到2022年3月10日,某村民委拒收石某租金,要求终止土地承包协议,并阻止石某继续施工经营,致使果苗受到损坏。期间某村民委先后发送停止经营告知书、农作物清理告知书,还派挖机对果园挖掘、砍伐、焚烧等手段将原告的果园破坏殆尽。
调解中,石某认为,某村民委违约终止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采取简单、粗暴、野蛮无比的方式将原告的果园破坏殆尽,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必须全部赔偿。而某村民委则认为石某在承包期内存在果园撂荒行为,违反承包协议相关条款,才反复下达告知书,而承包地上后期栽上去的苗木损失没值那么多钱,对所诉求赔偿的费用不能全部接受。
法庭负责人左宗能在结束本次调解时说,“今天双方都诚恳地说出了自己的理由和化解该案的问题所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将择期继续组织调解。”
案件能一次性调解成功并不多,往往需要反反复复进行,这在法庭是常有的事。只有不断组织调解,才能消除隔阂,寻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通讯员 黄家权
编辑 吴思凝
编审 杨理显